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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水市老窝加油站被罚款44,952.78元

发布日期:2024-07-29 18:32    点击次数:77

(原标题:泸水市老窝加油站被罚款44,952.78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泸水市老窝加油站因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被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罚款44,952.78元。

据公告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你加油站应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处以50%的罚款,罚款金额44,952.78元。

泸水市老窝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五类第37项第1款:“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加油站在检查过程中,主动配合检查,积极提供相关财务数据,并于2024年6月18日将应缴少缴的增值税43,163.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58.16元,印花税1,925.25元,个人所得税42,658.77元主动补缴入库。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